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类情况,我在境外产生了一定收入(或者是工作、做生意),需要把资金转到境内的银行账户,这时候就会产生“收汇”的动作。表面上很简单,我把境外的钱转给自己,按下转账键就好了,但事实上并不是这么容易的,因为是外汇,所以一定要遵循国内的规矩。
工商银行杭州分行个人金融部跨境业务推动团队告诉记者,居民个人外汇收汇时,收款银行是审核收款资金的来源。收款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以下,无需申报,受理银行核实资金来源无可疑情况下,可直接入账。金额高于等值5000美元以上,需收款人自行进行因私涉外收入申报后,受理银行方可入账。按客户金额大小和资金来源的情况,受理银行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收款人提供材料。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资金来源不得涉及境外卖房、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性返还分红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其中股权激励款项应该根据外管规定,经由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后,通过银行从境内代理机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转至对应的个人境内外汇储蓄账户。不得自行境外进行买卖后汇入。
境外没有相关凭证是不能抵扣的,所以收到境外的投资收益应该是28.7先弥补当年的企业亏损-20.5,剩下的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有相关文件可以参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参考第二章第五条: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谓的“收益互换”,全称是“跨境股票收益互换”业务,主要由券商提供,其大致流程是:私募与券商签订跨境收益权互换的场外协议,然后每年向券商支付固定成本,便可以在券商的海外子公司开户 ,实现海外股票配置。
在这一过程中,私募支付的固定收益,是用来交换指定的股票收益,所以称作“收益互换”
企业从境外分支机构分得的税后利润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上,应先将税后利润还原为应税收入,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政策计算应缴所得税,如果计算结果高于在国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则需要补缴。但还需要查找国家是否和分支机构所在国家签订过税收饶让协议,如果签订过的,也不需要补缴。